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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奸细?证人?

第二章 奸细?证人? (第1/2页)
  
  大法官准时进入法庭,坐在法官最高席位上——庭审开始了。
  
  法庭书记员宣布了《少年法庭法》相关规定:一、少年法庭不面向社会、媒体公开审理;二、与本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法庭;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大法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2、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3、不得随意走动、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4、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大法官许可,不允许采用辱骂、讽刺、中伤、诽谤等不文明语言;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动;6、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7、进入法庭必须关闭移动通讯工具。
  
  庭审程序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大法官发布了第一道程序:核实身份。
  
  “请书记员核实当事人身份;请陪审团确认审核通过。”
  
  原告:美国联邦调查局。身份为公诉人,代表政府司法执行部门。
  
  被告:李侠。身份为女子军校学生,委托代理人是五级律师李探星。
  
  旁听席上,肖诺又开始痒痒了,对身边的人当解说员了:“胖墩叔叔真名就叫李探星,我们都叫他老不死的,又叫他胖墩叔叔……”
  
  庭下的窃窃私语声令大法官皱了皱眉,把锤子一拍:“法庭禁止喧哗!”吓得肖诺吐了吐舌头,这才禁声。
  
  大法官宣布第二道程序:开庭审理。
  
  “洛杉玑少年法庭现在开庭。审理美国联邦调查局公诉人诉被告女子军校学生李侠杀害美国空军军官学校教官贝克及十几名学员一案。下面开始法庭调查取证。”
  
  大法官:“由原告公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
  
  公诉人:“1、请求判令被告故意杀人罪成立;2、请求判令被告依据美国联邦法律服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大法官:“被告对公诉人的诉讼请求持何意见,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李探星:“我方不同意公诉人所有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大法官:“请公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理由。”
  
  公诉人:“被害人贝达是美国空军军官学校教官。一个月前,美国高等军事院校联谊会在被告所在女子军校召开,贝达带领十几名空军军官学校的优秀学员前来参加联谊,在当天晚上的星光舞会上,贝达想和女子军校的学生陈倩/陈曦姐妹聊天、交朋友,没想到被告李侠原来就对陈倩/陈曦有非份之想,李侠在女子军校中有‘花心大萝卜’‘无耻狡诈的白狐’‘饥不择食的色狼’的称号。被害人贝达与被告李侠因此发生纠纷,被告李侠竟然与黑社会勾结,把贝达等人骗至女子军校小树林中残忍杀害,然后销毁第一现场的证据,伪造第二现场贝达等人与黑社会火拼的假象。被告李侠虽未成年,但作案手段残忍、严密,又与黑社会勾结,是极端危险的人物。再者被告李侠的身份不明,背后一定还有一个强大的黑手在操纵。请求法官严惩凶手,并根据联邦法律中的第三十条:‘严重危害社会的,不依年龄大小,可处以极刑。’”
  
  大法官:“被告对公诉人陈述的事实有何异议、补充?”
  
  李探星:“对于公诉人的事实说明,我方有如下几点说明。1、李侠并非身份不明,他是一个孤儿,自小被中华科技城李克教授收养。2、贝达在星光舞会上与陈曦搭讪不成,恶念陡生。伙同他的学员十几人设计在女子军校小树林边挟持陈倩/陈曦,没想到和陈倩/陈曦一起回女生宿舍的还有肖诺和恭子两位同学,贝达等人一不做,二不休,仗着人多势众,把陈倩/陈曦等人打昏在地,拖进树林,脱guang衣服。意图强奸。而我方当事人李侠因为关心陈倩/陈曦等人的缘故,也离开星光舞会,想送她们回宿舍,见到陈倩等人被挟持,被上前解救,却因寡不敌众,也被打倒在地。3、正欲行凶之时,却与一伙来历不明的黑衣人不期相遇,之后发生火拼,我方当事人李侠也被黑衣人打昏过去,之后发生的事情我方当事人李侠与陈曦等人均毫不知情。4、被害人贝达教官曾经有过多次“军校性丑闻”事件。但美国空军军官学校每一次的处理竟然都是对受害者‘零容忍’!在美国空军军官学校,新生被ling辱已成了一项历史悠久的‘军校文化’!特别是对于贝达教官,校方更是无可奈何,谁让他的父亲是当今美国的副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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