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置小偷?! (第2/2页)
“家”的,安全性方面,律法却是网开一面,这是为什么,在它的背后又隐藏着统治者怎样的想法,,,,,中国古代法律一直到清朝,到19世纪的法律,它还是维持着夜入人家杀之无罪,就是允许利用私人力量,来进行最高级的自卫,国家的法律反而不参与,你真正进入他人家庭,晚上进入他人家庭,这个罪名并不很重,仍旧是杖八十,一直到清朝都是杖八十,这里面有一个差别,一般来说,中国古代的法律,它不允许强力的自力救济,我们现在讲的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中国古代是没有的,中国古代你在任何情况下杀死人,两个人打架杀死人,那就是斗杀,斗杀仍旧要偿命,仍旧要判死刑,没有正当防卫这个说法,谁先打的或者谁采用的是,要威胁到我生命的情况下,我被迫自卫的,没有这个概念,中国正当防卫这个概念,仅仅保存于夜入人家,杀之无罪这个法条里面,只允许用强力手段来,维护家庭维护住宅,维护住宅安全,其他没有这个概念,欧洲法律它很早就有,正当防卫这个概念,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你杀死别人的话,赔钱就可以不用偿命,但是只有在住宅的维护上,到了19世纪以后,它逐步逐步强调,(用)公共力量来维护住宅安全,(用)法律来维护住宅安全,它把侵犯住宅安全这个罪名,提得很高,这里面就产生了两点不(同),我们保卫住宅安全,主要是靠自己的力量,中国历代古代主要靠自己,欧洲到了近代以后,它主要靠的是法律,夜入民宅构成一个重大的法律,夜入住宅,或者相当于住宅的这些地方,这都构成一项重罪,我们不构成重罪,你夜入民宅不构成重罪,但是主人可以使用,自卫方式把你杀死,(要是)通过法律(判决)却又很轻,为什么,为什么两(种)法律,会有这样(的)差别,我们为什么不采用法律的力量,为什么我们不设定,夜入民宅这个罪名,我们有这个罪名,我们为什么不把它的处罚提高,为什么,这里面我想有两方面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技术层面上的限制,夜入人家这个罪名很难证明,,你把他关在家里面,关一个晚上,怎么证明你是在晚上把他抓起来的,你白天把他抓来,放到第二天(送)到官府去,说他夜入民宅可以不可以,很难证明,,而且中国古代居住得也比较紧密,我们很早就采用这种,紧密型的居住方式,一家一家独户的这种居住方式,(在)中国古代很不流行,甚至有些村庄外面都围围墙的,它是一个带有围护的一个居民点,很紧密的居民点,很紧密的居民点就容易造成,相互之间晚上行走的时候,很容易就进入你的家庭,在这种情况下,你要证明他是夜入民宅的,如果来举证的话很困难,你把他杀死在那里当场杀死,血在这里那就没话讲,这个确实是晚上杀的,如果白低俗作品请删除的话,他可以跟我对打,所以这是为了减少举证上的困难,用这个最严厉的办法,它认为用这个办法就可以,强调自卫权这个办法,因为我们(古代的)其他法律,不强调自卫权,所以在这里强调自卫权,古代立法者认为,这就足(以)维护住宅的安宁,这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情况,,,,另外一个是法律实践上的变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它注重保护的是国家政权本身,政府它的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自己,不是保护老百姓,,对于老百姓之间的互相争斗,只要不是直接影响到政府统治,没有影响到政府税收,没有影响到政府的统治秩序,只要(是)一般性的社会治安情况,不是严重的影响社会治安,他就可以放走,像这种夜入民宅(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小偷,政府认为用这个办法让你们自己去管自己比较好,如果夜入民宅(的)小偷,你都要抓了以后送到官府去处置,官府如果用很重的刑罚来处置,这个会造成很多冤案,造成政府的诉讼成本大大提高,政府在这方面投入精力太多,它认为对政府本身不利不合算,所以一直到辛亥革命以前,我们中国古代的法律,都只是采用这种自卫手段,来防护住宅安全,辛亥革命以后中国民国时期,就把夜入民宅本身作为一个罪名,而且强调,也就是不能够夜间进入他人家庭,如果晚上去抓人怎么办,晚上去抓人也要判定清楚,也必须要表明身份,我是大老爷派来,要必须出示腰牌,或者晚上把他包围起来白天再抓,大家可能记得,《阿Q正传》里边也是(这样),《阿Q正传》抓阿Q的时候,他们也是包围起来不敢进去,我说谁报奋勇我赏一吊钱,谁勇敢爬进去我赏三吊钱,一方面是怕阿Q反抗,另外也是搞不清楚,到第二天白天才能进去抓,所以中国古代规定,抓人不能够晚上抓,晚上抓容易造成误解,因为对方有权进行自卫,那就要杀伤官府人员,所以中国古代抓人,尽量都是要白天抓,而且不仅要白天抓,还要通知当地的政府机关,当地的保安机关,当地民间的团体,比如说保甲保长地保之类的,会同地保,会同邻居公开来抓,这个可以,晚上因为没有办法表明,自己公家身份所以不能抓,这样一来逐步逐步造成,形成民间这个所谓夜入人家,非奸及盗这样的一个俗谚,这个俗谚倒是真正反映了中国法律,欧美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它随着技术手段增强,觉得这种事情不能够放给私人,所以它这个自卫权逐步逐步减少,它逐步逐步依靠的是法律力量,依靠公共执法的力量来保护住宅,那么我们现在讲的这种情况,在近代中国不存在了,我们现在这个夜入民宅非奸及盗,或者夜无故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这个不能够再用,因为这种手段,毕竟是在中国特定的情况下,在技术手段不完整的情况下,在当时政府有意识让百姓自己,来解决自卫手段的情况下,那个时候有这样的法律,我们现在不再强调自卫权利,我们现在有专门法律,保护人民的住宅的权利,和住宅的安全,这个是我们讲的有关住宅,有关家的故事,我们这个神圣的家,现在在我们现在的中国,古代我们这个神圣的家,是靠自己的手段,那么现在在我们现在中国,在现代化的社会的条件下,我们这个神圣的家,就要靠神圣的法律来维护,不是单靠自己自立救济,不是靠单独的自卫力量来维护。